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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8-01-02 09:02   审核人:

 安学院发〔2017〕63号

第一意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安顺学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计评价和咨询工作。目的是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健康运行,促进学校所属单位遵守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各项经费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按规范程序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参与有关事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学校在每年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单列一定的审计专项经费,确保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审计部门(审计处),负责全校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审计部门配备政治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年龄结构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解决审计部门在“人、法、技”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加强与国家审计机关和省教育厅内审部门及其他高校的业务交流,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学校对在审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所属部门(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一)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管理使用情况;

(二)部门(单位)各项经费收支管理使用情况;

(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五)基本建设工程、维修(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立项、招标及预(结)算情况;

(六)物资设备采购立项、招标、管理、使用及处置情况;

(七)银行贷款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八)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学校内控制度情况;

(九)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学校综合治理中的其他重要经济事项情况;

(十一)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十二)校办产业及后勤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十二)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经济决策等方面的会议,参与制定和修改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六)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佐证材料;

(七)对发现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向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后,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建议;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十一)提出加强经济管理的审计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的,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二)监督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每年三月底前,应起草学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印制审计通知书,提前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按审计组要求,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和与审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和拖延,并对移交资料作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审计中不明事项,审计人员应向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有关人员查询,完善审计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如反馈意见属实,审计组应规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必要时可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结合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审计报告,在报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事项,应出具审计决定书,按规定向学校纪委(监察)移送相关问题线索。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提出,校分管领导在15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国家审计机关或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90日内整改执行完毕。整改时限到后,被审计单位(部门)必须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给学校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将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后上报学校领导和纪委(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审计档案管理情况,确保审计档案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凡外单位需借阅审计档案资料,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纪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相关工作机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8日安顺学院印发的《安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安学院发[2010]2号)同时废止。

安顺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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