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黔教审发〔2008〕30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实行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贵州教育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各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积极稳妥、有利于规范管理、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等原则,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情况概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七)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有关需要公开的其他审计结果;
(八)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例;
(九)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
(十)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整改措施;
(十一)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不定期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可采取本单位政务公开栏、相关会议、文件通报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公布。
第六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重点突出,文字精炼,篇幅适当;
(三)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得到批准;
(三)涉及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经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负责协调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
第八条审计机构应认真对待审计结果公告,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客观公正。
第九条发布审计结果时一般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第十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要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告的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贵州省教育系统有关部门、学校和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