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4-03-11 点击数:

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三)成片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四)高层建筑(层数在13层以上的建筑);

(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

(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工程规模大小,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按下列原则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四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投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四)组织现场勘察和开标前答疑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编制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等。

(五)监理单位编制和递交投标书。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八)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工程造价、现场条件和开发竣工日期等。

(二)招标方式。

(三)委托监理的范围和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监理费报价、投标人的承诺、对投标人的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其它组成内容以及招标人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五)投标须知。

第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简历。

(三)主要检测、办公设备一览表。

(四)近三年来的主要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

(二)监理大纲。

(三)拟派现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其中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

(四)监理费报价。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投标书应当密封,密封口处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招标人参加,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应在开标前三日内,由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项目可以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评标一般应采用计分的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监理业绩、监理人员、监理手段和监理取费、配备设备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方法和中标原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监督。

(二)投标单位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件。

(三)检验投标书。

(四)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无有效证件者。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唱标时弄虚作假,更改投标内容。

(五)投标书内容字迹模糊难予辩认。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得分最高者或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单位,定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在自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招标单位应通知招投标管理机构派员参加,没有招投标管理机构派员参加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无法律效力。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不参与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在确定中标单位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五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所订立的合同应报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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