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完善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校属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教育改革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党委对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常规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拒绝、阻碍、拖延和干涉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实施任中、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和二级学院书记、院长(含主持工作副书记、副院长)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副组长由分管组织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计财、国资、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规章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党委组织部工作:一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监督工作的需要,每年三月底前提出本年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建议,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后,报学校党委审批。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审议同意,可于年中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增加审计对象。二是下达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通知书。三是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审计对象有关情况。四是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是参加审计征求意见会议,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提出对审计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六是根据需要,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七是积极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装入审计对象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升降、奖惩和评先选优工作的参考依据。
纪委监察部门工作:一是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二是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三是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四是督促整改落实,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五是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完善有关干部管理纪律规定。
人事部门工作:一是提供被审计对象有关人事信息。二是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有关被审计对象任免、升降、奖惩与薪酬调整的事项。三是针对审计反映出的问题完善有关干部管理奖惩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一是提供被审计对象管理的国有资产情况。二是配合清查被审计对象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在位和效益情况。三是针对审计反映出的问题完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计划财务部门工作:一是提供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二是提供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年度经费管理、使用所有会计资料。三是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有关被审计对象任免、升降、奖惩与薪酬调整的事项。四是针对审计反映出的问题,完善和规范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审计部门工作:一是根据组织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委托审计通知书,将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报给学校党政领导审议。二是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下达审计通知书。三是依法对审计对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四是向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五是会同领导小组和学校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处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学校党委管理的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管理的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处级领导干部,是指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任命或聘任的担任实职的正职中层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管理的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查任期内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看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二)查审计对象任职时的资产家底,看国有资产的增减情况;
(三)查任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看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查任期内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看有无虚报漏计问题;
(五)查任期内配发的办公设施设备是否合规和清理移交,看有无转移、隐匿问题;
(六)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看是否落实集体决策和末位表态制度;
(七)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看是否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和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八)委托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部根据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确定的审计对象下达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实施程序:
(一)审计公示并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
(七)公示(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与组织部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学校组织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审计工作开始后规定时间内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财务收支、年度经费预决算等相关资料;
(三)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利用学校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记录)、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审计查证和认定的事实,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应当负有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
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收到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初稿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送学校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校领导审定经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处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在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于30日内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反馈。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或领导小组申诉;审计处或领导小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级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单位和机构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党委,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党政领导的同时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问题抄送该部门。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换届工作交接的一项内容。
第三十五条 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纪委(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应当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党政联席会议或教职工会上通报审计结果情况,对审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积极进行整改,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建议和意见完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审计处应当报告导小组或移交学校纪委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1日安顺学院印发的《安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安学院党通[2017]19号)同时废止。
安顺学院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