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纪委“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安纪发〔2014〕10号

作者: 时间:2015-09-18 点击数:

 

中共安顺市纪委  安顺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安顺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顺市纪委  

安顺市监察

2014528

 

安顺市党政主要负责人

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行公开、运转高效、制约有力”的权力运行约束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对以上事项负总责,对副职履职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是指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研究决策时,主要负责人应在最后发言,不得首先发言或个人定调。

第四条 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形成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制衡,有利于让主要负责人把主要精力放到管理、监督和负总责上,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五条 党委(党组)要把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分级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要求,对班子成员进行职责分工,每项分别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实行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监管责任。班子成员发生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班子成员在2名以下的,在副职直接分管的同时,可明确内设机构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限定资金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凡属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要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严明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公款”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分管领导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每季度向班子报告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要稳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主动接受民主监督。每年4月底前要公开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情况,7月底前要公开半年发生情况;下年度1月底前要公开上一年发生情况。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交流、轮岗、考录、借用、考核、奖惩以及职称评聘等,都应公开公平公正,按有关程序和权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项目建设,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任何人不得违规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物资统一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规范完善物资采购相关制度。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参与大宗物资采购。坚持集体讨论,公开招标,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督。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直接或间接打招呼,帮他人联系本级或下级单位进行物资采购业务。

 

三、“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主要负责人应自觉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由业务承办人提交讨论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再上会。会前应进行酝酿协商,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不准以权压人,强迫、干扰、利诱其他班子成员作出不符合本人真实想法的表态。要强化会中监督,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看法,阐明依据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主要负责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表决后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推行和规范完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票决制”,遵循“按程序办事、充分酝酿讨论、一人一票”的原则进行“票决”。班子成员较少的部门(单位)应扩大到中层干部参加,可根据议题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对议题、讨论、表决和决定以及形成决定的依据、理由要进行详细记录,并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和实施监督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落实监督记实档案,实行“一事一记”,全过程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实施的过程、处理结果,形成专门档案备查。

 

四、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权责对等、违规必处、有责必究、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严明党政纪律,对执行不力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落实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 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在财务、人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方面,本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分管领导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或监管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追究相关分管领导责任。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落实方面,不按照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或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违纪违法的,追究领导班子集体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个人擅自改变会议决定事项、个人擅自决定事项以及在“三重一大”决策实施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民主党派、省驻安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顺市纪委办公室                 2014年5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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