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改扩建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学院通字〔2015〕26号

作者: 时间:2015-09-23 点击数:

校属各学院,各部、处、室部门:

现将《安顺学院改扩建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安顺学院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安顺学院改扩建工程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顺学院改扩建工程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学院改扩建工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等;包括国家预算资金项目、学院自筹资金项目、学院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银行贷款项目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对学院改扩建工程统一领导决策;改扩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负责改扩建工程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学院建设资金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全面规划、统筹使用、合理安排,确保预期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建设资金必须按资金来源和建设项目设账,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学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学院改扩建资金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由计财处负责日常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改扩建资金是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预算。年度预算纳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八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及学院自筹资金总投入额度确定当年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及来源。学院计财处和改扩建办按照当年的资金总量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经党委会审批同意后执行。各建设项目应向计财处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预算的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年度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及项目资金预算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九条 学院计财处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共建资金和学院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具体办理资金拨款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改扩建工程款拨付由改扩建办、基建处、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室、计财处审核同意,经学院分管基建、财务的领导签字同意,报学院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拨付项目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改扩建办工作经费从改扩建工程项目费用中列支,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维修维护费、劳务费、交通费、租赁费、计划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改扩建办工作经费支出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的由改扩建办主任审批;5000至10000元报改扩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10000元至50000元报院长办公会审批,50000元以上的支出,报院党委会通过后审批。

第十二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改扩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四章 资金决算

第十三条 学院计财处应根据基本建设各项目的年度支出情况,分别按资金渠道编制年度决算,报送有关部门。决算内容应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计财处是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进行总体控制和项目控制。

2、严格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

3、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并对资金安全负责。

4、定期向院党委会提交全年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和年终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6、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计。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责任制,由改扩建办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管理与审核,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预算以内合理安排资金,同时有责任定期向院党委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加强资金的管理、检查与监督,做好审计工作。审计处应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学院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九条所有与学院基本建设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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