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学院发〔2017〕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安顺学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对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方面的审计。
第三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预算的严肃性。
第四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对象是对学校及下属单位(各部门各二学院)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重点,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学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财务决算审计是对学校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和决算报表审计。
第七条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全部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等原则;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无调整项目的详细内容和措施、调整原因和有关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分析评价预算执行绩效情况。
第八条收入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四)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九条支出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项目经费支出等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预算执行、超预算开支;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虚报虚列、挤占挪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等行为;
(三)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行为;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真实,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
(五)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
第十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是否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三)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经济效益项目目标责任制;
(八)负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是否存在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负债的行为;
(九)对各项负债包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十)举债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十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十二)各项结余和结转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十三)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十四)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
(十五)审查财务分析指标,预算收支完成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十六)收入与支出审计,参照第八条、第九条内容执行。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在预算编制期间,审计部门参与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的编制,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的情况。
(二)事中审计。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审计,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前调查,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制度,相关批示文件等;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三)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四)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对审计查出违反《预算法》或其他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委(监察)处理的建议或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安顺学院印发的《安顺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办法(暂行)》(安学院发【2012】9号)同时废止。
安顺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