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内部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1-02 点击数:

 安学院发〔2017〕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合规、合法,促进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安顺学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使被审计单位切实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学校同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审计质量。

第五条审计部门在对学校各级各部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工作准则和国家、省、市及教育部有关内部审计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重点围绕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预决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支结存情况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凭证是否附有完整、合法、正确的经过审核的原始单据,凭证反映的内容与所附原单据的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单据反映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三)会计凭证所确定的应借、应贷会计科目的名称、记账方向、金额是否正确,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清晰,摘要是否明了、完整、是否与原始票据开支内容相符,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对会计账簿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收支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九条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十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背景和专业胜任能力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部门否对全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核算监督;

(三)财务管理部门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五)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十一条 对财务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省、市财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预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六)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七)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报表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八)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反映;

(十)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十一)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情况;

(三)各项收费票据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各种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允许自行收费的单位,收费票据是否从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和核销;

(四)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实行财务经费审核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被挪用、挤占现象;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四条 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情况。

第十五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购置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

(二)各类专用基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和用途进行支付,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类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六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内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财经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可采用审计调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1月10日安顺学院印发的《安顺学院内部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暂行)(安学院发[2012]8号)同时废止。

安顺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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