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1-02 点击数:

安学院发〔2017〕6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促进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的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通用设备(办公用家具和交通、电信通讯工具)、文物及存列品、图书教材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审批控制、增减变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审批控制与管理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是否建有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岗位职责和职务管理的分离控制制度。

(二)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三)固定资产账、卡是否做到了及时建立和如实登记并使之相符,固定资产账物是否相符。

(四)对盘亏盘盈、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程序及年度时限进行报批清理、评估鉴定、账务调整处理等。

(五)对新建房屋,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和学校房产及新增资产等有关手续和账务处理。

(六)基建、设备、资产、财务管理等相关部门是否做到了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进行账簿核对,账表、账账、账物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完整。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对专控商品是否按专控商品的规定进行报批。

(二)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建设材料、图书教材、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齐全合规。

(三)新购物品是否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过招投标及考察询标比质比价认定,是否按照学院有关投标规定办理了有关合同签订及购货事宜等。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审计。

1.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报请国资、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审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2.报废设备的清理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

3.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计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进入财务账。

4.固定资产的清理及盘亏盘盈是否属实,原因是否合理,账务、账证、账物处理是否合规。

5.是否有借固定资产报废为名而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6.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二)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的审计。

1.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进入财务账,设备、资产、财务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账物处理。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三)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的审计。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规定,是否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和接收单位名称相符。

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账务、账物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至少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库、清理、核对、结转结存等处理,并填报有关清产核资登记表送审计部门备审。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必须做到安全、真实、准确、完整、保值、增值,所有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必须做到合规合法、账账相符、账物账实一致。

第九条 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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