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暂行管理(2017)

作者: 时间:2017-09-07 点击数:

安顺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暂行管理

(试行)

安学院发〔2017〕26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管理,完善程序,提高资产利用效益,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1]37号)、《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黔财资[2001]22号)、贵州省财政厅和贵州省教育厅共同印发的《贵州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黔财教[2005)109号)及安顺市财政局《安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实施细则》(安市财企[2008]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分类按照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条对固定资产的划分来进行分类,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已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三)房屋重新装修费用。

第三章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定义

第五条报废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等原因,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科学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条报损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发生呆账损失、坏帐损失、非正常损失、投资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章报损报废的条件

第七条使用期满已丧失使用效能,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第八条规定使用年限虽未满,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前报损、报废。

(一)由于产品质量原因,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确需报废的。

(二)由于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被盗、丢失、损坏等,需作报废、报损处置的。首先必须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处理,然后才能履行报废、报损手续。

(三)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超过新购价格。

(四)因国家标准或教学、科研等任务变化,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作它用,确已失去其使用价值。

(五)经鉴定属于危房或根据整体规划需要拆除的房屋和其它建筑物。

第九条设备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五章 报损报废的申请

第十条由固定资产具体申报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申请报告,并由申报部门的负责人及学校分管该部门的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同时填写《安顺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申报表》,并收集该固定资产有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于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做技术鉴定的固定资产,还需填写《安顺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鉴定表》。

第十一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如下: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为提高处置效率,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宜采取集中办理的原则,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各申报部门报损报废申请应在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和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出。

第六章 报损报废的鉴定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必须做技术鉴定才能报废的固定资产,比如: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及其他重大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申报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确需做技术鉴定的,应组织审计处、纪委(监察室)等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或者提出书面技术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有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机动车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对这些专业性强的设备,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社会评估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各申报部门在报送《安顺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鉴定表》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由于盗窃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人为因素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及由于技术进步而淘汰的大型专用设备需进行技术鉴定,需提供专业设备的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对于房屋、围墙、道路、亭阁、构筑物等建筑物类需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市规划部门的拆迁文件等。

第七章 报损报废的审批

第十五条经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再以院呈文形式、报市财政局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对报损报废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安顺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文件《安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实施细则》(安市财企[2008]78号)规定,对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申报,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我校应按照如下限额权限进行审批或报批。

(一)单项或成套固定资产的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经学校审查上会同意后,以院呈文形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

(二)单项或成套固定资产的价值低于10万元的,经学校审查上会同意后即可处置。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查(备案)。

(三)对资产分类属文化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生活用电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类固定资产,无论价值多大,都需经学校审查上会同意后,以院呈文形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

(四)对于房屋及重大构筑物等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报废(拆除),经学校审查上会同意后,必须先报安顺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再以院呈文形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

第八章报损报废的处置

第十七条对已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大宗固定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于拟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采用竞价、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一)凡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对于固定资产进行拍卖处理时:

1.拍卖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一般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对价值较大或批量的废旧资产应组织申报部门、审计处、纪委(监察室)、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按规范程序共同实施。

2.拍卖前向校内外发布拍卖公告,通告拍卖标的物的情况、拍卖时间、展示地点、参与竞买者应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动员潜在人员参与竞买,增加拍卖透明度。

3.拍卖前向校内外发布拍卖公告,通告拍卖标的物的情况、拍卖时间、展示地点、参与竞买者应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动员潜在人员参与竞买,增加拍卖透明度。

4.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的单位应在三家以上,拍卖以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确认后方可成交,以便得到最好的价格,为学校争取最高的经济效益。

5.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大宗固定资产,拍卖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最低保留价,拍卖未能达到保留价格则不能成交,可另择时机重新拍卖。

6.竞买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款项,办理交接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有关资料归档,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二)可利用的或可转作它用固定资产,应分类摆放,建立调用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固定资产,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账和下卡手续。

(三)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报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甚至党委会审批,经批准通过后再根据资产的价值大小和分类情况,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的如压力容器、车辆、其他安全设施等废品,应交指定回收公司,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涉密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办理报损报废资产的销账和下卡手续,并书面通知申报部门。

第九章 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的残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贵州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黔财教[2005]109号)等有关规定,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再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各经办人员、直接负责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等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囯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安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十六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今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变动的,以变动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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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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