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采购、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017

作者: 时间:2017-05-02 点击数:

安学院发〔2017〕8号

安顺学院采购、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工程类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因采购、工程类等内容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归口与监督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单位为采购、工程类合同归口部门:

(一)学院各二级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经费开支的项目采购和工程维修等内容的合同;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涉及学院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等事务的代理机构服务合同;

(三)后勤处负责涉及后勤维修、后勤绿化、后勤卫生外包和后勤垃圾外转运等项目经费的合同,负责涉及后勤服务保障内容的合同;

(四)基建处负责涉及基本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

(五)审计处负责涉及采购、工程类跟踪审计等跟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项目的合同。

(六)监察室负责对合同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决定。

第七条 各归口部门根据其业务内容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授权各归口部门的分管领导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九条 校内单位通过归口部门签订合同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对中标方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核实,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并在业务相关部门传阅修改,送审计处审核后,按统一示范文本形成合同定稿。

若对方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格式合同的,归口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的审查和核对并经业务相关部门和学院分管领导传阅后形成合同定稿。

(二)合同签订后,归口部门、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分歧,归口部门不能决定的,应当报经分管校领导批示后签订。必要时,应当联系学校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业人员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归口部门如认为合同涉及学校利益重大,内容复杂的,经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决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签订,归口部门应当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和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归口部门报告。 合同对方当事人出现预期违约或者已经违约情形的,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四条 当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归口部门、具体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组成纠纷处理小组,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校领导。

第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学校法律顾问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后,代表学校应诉。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应当配合,不得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处分行为,应当由诉讼代理人向校领导报告,经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应当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因渎职、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不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在合同签订和履行

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归口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顺学院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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