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地方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
(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科研经费;
(三)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
(四)各级政府、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委托研究的课题经费;
(五)其它科研经费。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以下范围。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自行试制费用、购置设备所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保险和零星土建的费用,以及进口设备所发生的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运输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三)能源动力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油和排污等相关费用。
(四)材料与试剂药品费。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资料及其复印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六)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将研究、开发工作或加工、制作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所发生的支出。
(七)会议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八)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实施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费用。
(九)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费、租车费、租船费等。
(十)通讯费。指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所需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费、网络服务费等通讯费用。
(十一)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二)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外文修改费、入网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十三)劳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和科研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四)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五)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
(十六)管理费。指为了向研究项目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用于科研管理业务有关的公共开支、培训、交流、决策、咨询等。
(十七)科研绩效支出。指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均享有科研绩效。
(十八)其他费用。指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支出(间接费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在财务处协助下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规范使用预算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 财务处对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实行分项管理核算,并要做到按计划开支,避免出现超支现象。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预算(或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每次报账,根据不同的金额,按以下原则审批使用:
(一)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处项目管理科备案,财务处相关科室审核和记账即可;
(二)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科研处项目管理科备案,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相关科室审核和记账即可;
(三)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科研处项目管理科备案,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财务处相关科室审核和记账即可;
(四)3万元以上,由科研处项目管理科备案,校长、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财务处相关科室审核和记账即可。
项目负责人本人或项目组只有一人的,该项目发生的开支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科研处负责人审批。上级审批由下一级审批人逐级上报审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财务处对开支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报销人出据说明,对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报销单据,财务处有权退回。
第八条 项目研究所需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按预算(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开支,报科研处备案,并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后方能办理经费报销。按以下原则审批使用:
(一)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批表组织采购,采购实物报国资处登记备案入库,方可报账;
(二)5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由国资处办理零星采购手续,方可采购和报账;
(三)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由国资处统一采购。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凡召开科研成果鉴定会议或与项目有关的学术性评审会议,所需经费应做出开支计划,报科研处审批。会议所产生的就餐费,控制在8%以内,根据审批表进行报销。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包含项目评审验收专家费,按项目下达方要求执行;此外控制在8%-10%以内。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校内专家副高500元/人天,校内正高800元/人天,校外副高700元/人天,校外正高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专家咨询或评审费的开支需要根据咨询或评审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次执行;
(三)专家咨询费支付时应造册发放,同时列出专家姓名、单位名称、职称职务、专业等个人信息。咨询费超过1000元,原则上通过银行账户方式支付给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课题组按照项目研究需要可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务费,劳务费最高报销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0%以内。在200(含200)元以下的,费用报销时应造册发放,同时列出姓名、单位或村庄名称等信息;个人领款超过300元的还需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超过1000元,原则上通过银行账户方式支付给当事人本人。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应当事先报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科研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丙方)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以项目研究相关的通讯费和网络服务费时,需提供电讯部门提供的项目组成员本人使用的费用发票。网络服务费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核报一次。通讯费和网络服务费由科研处核定,最高报销控制在项目经费的5%以内。
第十五条 租赁费报账时应提供租赁合同及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按租赁合同进行报销。
第十六条 业务接待费和燃油费需备案审批,根据审批表分别按总经费的5%以内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 管理费按照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进行提取,其中纵向项目提取5%,横向项目提取6%(相关文件规定除外)。用于弥补科研管理经费的不足,由财务处收取并划拨科研处、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其中科研处占3%,计财处占2%。
第十八条 立项的科研绩效,纵向课题控制在15%以内,横向课题控制在40%以内。科研绩效的发放需备案审批,根据审批表,并按照参与项目人员的职称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研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支付外单位的合作费、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须提供有效凭证,并根据审批表进行划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均应按照合同预算金额开支。因课题研究需要确实需调整经费预算的,累计调整金额不得超过10%。累计调整金额小于预算总额5%(含5%)的,由科研处审批;累计调整金额为预算总额5%-10%的,由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研科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下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经科研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按项目负责人设立“纵向科研发展专项基金”账户,用于补助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在项目下达单位做出中止或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剩余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项目下达部门或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处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在项目下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总结报告、论著、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连同经费结算表报送科研处或科研任务下达部门,经同意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下达单位资助的经费按其有关规定拨付;合作项目、横向项目和委托项目经费打入学校帐户的参照相关规定拨付;学校配套的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学校拨付60%,其余4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划拨。
学校资助教师类项目,人文社科一般按2000-4000元/项;自然科学一般按3000-5000元/项。学生SRT项目,人文社科一般按2000-3000元/项;自然科学一般按3000-4000元/项。学校资助的项目,各二级学院必须提供不少于1:0.5的匹配经费;学校资助类项目首期拨付3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拨给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给30%。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不再拨付余款,并追回前期拨款,留作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校级项目不发生管理费。
学生SRT项目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论文发表时,指导教师必须作为通讯作者;申报学校成果奖励时,教师和学生均以第一作者独立申报。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教师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学校对科研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经费配套。经费配套比例为:
(一)自然科学类项:国家各部委项目按100%给予配套;省厅(教育厅除外)项目按50%给予经费配套。原则上学校配套经费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学)、国家软科学基金、部级社科基金或者软科学项目(部、委、办、局)和省社科规划基金、教育厅社科基金、省科技厅软科学基金按100%给予经费配套;其它厅级项目按50%给予经费配套。原则上学校配套经费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说明: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因个人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合同,学校配套的经费予以全额追回。
第四章 经费审计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使用经费均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接受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安顺学院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