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4-11-18 点击数:

安顺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办法(暂行)

(安学院发〔2012〕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根据《预算法》、《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及《安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编制的年度校内综合财务计划,所称对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学校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是一项涉及学校整体财务经济活动的综合性业务工作,需要学校各个方面的协调、配合和支持。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范围:

一、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的审计;

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三、各项专款执行情况的审计;

四、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

五、对各系部处(室)调整(划转、并入)交接期的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对学院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的审计内容:

六、学校预算编制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各项收支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七、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收支平衡、“收支两条线”等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八、收入预算的编制中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经费拨款、缴款、其他收入等的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正确完整,有无漏报;

九、支出预算的编制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等是否正确完整,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合理;

十、年中预算调整是否经过规定的程序,调整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变更的内容和数额是否合理,调整预算的资料是否正确完整。

第六条学校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内容:

十一、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二、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缴款、其他收入等经费到位情况、财政专户收入上缴、返还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调查了解有无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违纪问题;

十三、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公用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

十四、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以领代报现象,各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十五、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十六、预算支出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年度预算有何差异,如存在差异需由预算编制部门提供差异原因。

第七条学校审计处对专款执行情况的审计内容:

十七、专款指列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各项专项经费;

十八、专项经费的收入执行情况,包括专项拨款的到位情况,自筹配套专项经费落实情况,收入到位比例;

十九、专项经费的支出执行情况,包括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金额与上报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一致。收入与实际支出、支出计划与实际支出的差异,有无赤字和结余。

第八条学校审计处对财务决算的审计内容:

二十、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十一、财务决算报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各项数据与会计账薄是否一致,表内数据以及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二十二、对财务收支决算数与年度预算数进行比较,分析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状况,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二十三、财务情况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发生的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有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等;

二十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所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十五、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的方式:

二十六、每年一、二季度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十七、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二十八、通过审查有关会计帐薄记录、会计凭证和报表,查阅有关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确认各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学校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和经费支配使用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二十九、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三十、学院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

三十一、申请调整预算报告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三十二、审计年度的会计科目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帐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等;

三十三、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资料;

三十四、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及收费票据等。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要按规定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三十五、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要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的评价;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要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的评价;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的审计,按有关规定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三十七、审计报告正式报送前,审计处要按规定征求当事部门、当事人的意见,经审定的审计报告直接报送主管院领导;

三十八、主管校领导接到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明确批示,并转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

三十九、审计部门和个人要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主管校领导已有明确批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必须落实和处理,并将落实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四十、审计处对主管校领导已有明确批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处理情况,要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四十一、主管校领导审批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流程图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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