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安学院发〔2013〕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学校立项的基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基建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
经学校立项的基建项目,严格执行学校立项批准的预算。工程确需的项目调整,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程序。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基建工作。
第五条 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规定,达到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督。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达不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基建项目,可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立项,由基建办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单项工程投资估算5000元及以上且5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基建办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方案,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立项;
第八条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2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立项, 需完成下列事项:
(一)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及学校发展规划,由学校基建部门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需求,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二)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同意。
(三) 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立项审批程序。
1、由基建部门报市规划局申请立项规划许可,办理有关手续。
2、由基建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报学校审议同意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3、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后,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4、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招标
第九条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200万元及以上项目招标投标。
(一)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进行公开招标;50万元及以下的,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标方式。严禁无证或低资质的单位承担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
(二)施工招标
1、施工招标严格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由国资处办理招标有关手续,拟定招标文件,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形成正式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完成招标,确定工程招标代理,并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代理合同。
3、工程招标代理拟定的工程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正式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并由招标代理按规定进行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4、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工程招标代理按照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学校基建部门、国资处、监察审计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全程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并履行部门职责。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
第十条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2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基建工作小组自行组织招标投标。
(一)50万元≤单项工程投资估算<200万元项目的招标投标
1、项目招标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学校立项内容填写《安顺学院项目申报表》,并提交基建部门。
2、项目设计文件。由基建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文件、项目施工图经基建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后形成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施工图加盖出图专用章。
3、项目前期审计。基建部门提交项目设计文件、项目概算等项目有关资料送审计处,进行项目前期审计。审计处的审计意见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4、开标、评标和定标。原则上采用校内公开招标,需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由基建工作小组会议确定。
国资处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经基建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确定,形成正式文件。招标公告在校园网上发布,挂网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国资处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工作。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及招标方式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监察审计负责投标人资质审查。
评标小组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使用部门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原则上人数为5人或7人,专家数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评标结果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中标候选人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国资处下达中标通知书。
5、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
(二)5万元≤单项工程投资估算<50万元项目的招标投标
1、项目招标申报。基建部门按学校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并按学校立项内容填写《安顺学院项目申报表》。
2、项目设计文件。由基建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经使用部门、基建部门、审计处、国资处及有关方面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施工图加盖出图专用章。
3、项目前期审计。基建部门提交项目设计文件、项目概算等项目有关资料送审计处,进行项目前期审计。审计处的审计意见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4、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方式可选择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或竞争性谈判,由基建工作小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国资处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经使用部门、基建部门、审计处、国资处及有关方面人员修改完善,形成正式文件。招标公告在校园网上发布,挂网不少于连续两个工作日。
国资处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工作。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及招标方式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监察审计负责投标人资质审查。
评标小组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使用部门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人数不多于5人。评标结果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预中标人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国资处下达中标通知书。
(三)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5万元项目的招标投标
1、项目招标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学校立项内容填写《安顺学院项目申报表》,并提交基建部门。
2、由基建部门完成项目设计文件。
3、项目前期审计。基建部门提交项目设计文件、项目概算等项目资料送审计处,进行项目前期审计。审计处的审计意见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4、招标方式可选用邀请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或发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使用部门、基建部门、审计处、国资处等部门讨论确定。国资处负责组织完成项目招标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单次建设项目5千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基建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审计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的基建项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必须由基建部门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对规模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前由国资处牵头,基建工作相关部门共同对潜在投标人的工程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章 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大宗建筑材料供应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及履约争议解决途径等条款。
第十五条 国资处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开标现场记录拟定合同,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拟定合同经基建部门、审计处、项目部门等有关人员修改完善;项目经费50万元及以上,进口产品等特殊项目的合同经学校法律顾问修改完善,形成正式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合同由学校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分管副院长代理签字。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开工前由学校基建部门办理土地使用、居民动迁等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八条 基建工作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由基建部门明确项目责任人,监察审计全程监督。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禁止转包给他人。
第十九条 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建筑材料,应在学校基建、审计监察、国资、项目责任人等有关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送往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二条 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参加。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要求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基建工作小组相关人员等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基建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门要协调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不经公安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基建部门要及时协调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交付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国资处把项目数据信息尽快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并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验收、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基建部门、国资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管理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 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应在30日内向学校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十二条 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在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提交竣工结算审计结论。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结后,计财处应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纪和廉政教育,加强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建项目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失职失察者,依据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干扰阻挠监审正确行使职责的人员,视情节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要追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编造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该事项批准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全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及校务公开和群众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若原有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