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安学院发〔2010〕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避免损失浪费,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2004年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贵州省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内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处)依法对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在建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信息网络等)。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均须实行审计制度。工程无论大小一律实行必审制,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付款。
第三条 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院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如因特殊情况,审计处可根据实际将工程项目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或联合实施。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审计承诺制,施工单位和承接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要向学院签订承诺协议。具体审计事项由学院审计处办理,审计发生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工程费中支付。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经审核后,核减金额中超过送审金额的10%以外的审计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对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初审或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更正。若某项目的工程造价经学院审计部门复核后,复核审减金额超过10%,应对该审计组织提出警告,如再次发生此类情况,则拒绝其三年内在学院承接审计业务。如上级审计部门抽审或复审,出现校方应退付施工方工程款的情况,退付金额由该审计组织承担。
审计部门在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送审项目的送审总金额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向学院审计部门提供项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 为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凡预算造价在5000元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5000元以上的项目,开工前,承办项目部门应书面报学院审计部门申请审核。申请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程内容说明、资金渠道、设计、预算、立项审批报告等。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决算的原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应出具《安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单》、《安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通知单》、《安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验证定案表》并加盖公章,学院相关部门及财会人员凭此报告单、通知单、定案表(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帐手续。
第七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审计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是否办理验收手续;各项指标是否按合同协议条款完成;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彻底。
(二)竣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结算说明是否清楚。
(三)设计、施工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投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监理,各项试验报告是否齐全,隐蔽工程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专门验收,质量控制是否有效,有无报废工程及重大损失浪费等。
(五)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是否按规定进行。
(六)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等问题,竣工结算调整中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结算增加的费用是否合规、真实准确。
(七)建设工程项目的资产是否交付使用。
(八)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是否按规定进行。
第八条 学院后勤处(基建办)、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必须对被审计项目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作出承诺。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审计,后勤处(基建办)、审计处或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人员均应进行现场勘察。内容包括:
(一)材料及其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是否按国家相应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完成;
(三)工程质量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条 对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减金额超过20%的施工单位,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取消其继续参与学院其他项目招标投标资格,以控制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
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处、学院后勤处(基建办)和学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全方位控制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一)开工前,建设工程资金应落实,其来源应合乎有关规定。按照投资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建设,不能擅自超计划施工,提高或降低标准。
(二)开工前审计处对建设工程的招标书进行审核,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学院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前,审计处应对中标单位的投标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应明确包干总价、招标范围内外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草拟合同应送审计处审定,以便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三)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若需对原设计进行更改,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的设计修改,须经审计和国资等部门作出经济评价后报学院领导及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以控制合同包干内容外的工程造价。对修改的部分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后勤处(基建办)应加强对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完善施工图内容,提高设计深度,避免合同外大量设计变更发生,更好地控制工程投资。
(四)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学院派出的现场代表在派驻前应保证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学院审计部门参与基础隐蔽工程的收方、材料价格的确定等工作。
(五)对建设工程的财务一律实行项目管理制,学院计财处应按单项工程分别记录收支明细账。
(六)学院计财处应严格控制基建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若审计结果发现多付款造成经济损失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建设工程竣工后,学院后勤处(基建办)应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完善建设工程的全部文字资料,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新建工程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尽快办理决算,并及时报建固定资产登记账。
第十二条 学院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进度保证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工程记录签证制度、预结(决)算审核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等,明确岗位职责,并落实到相关岗位人员,作为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学院后勤处(基建办)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学院后勤处(基建办)负责人验签并加盖公章,在此基础上送学院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若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审计部门必须审核后,由审计部门负责人验签并加盖公章,在此基础上送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禁止将未经任何审核的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直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 学院后勤处(基建办)主要负责人及审计审核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二)结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设计变更及签证内容是否属实。
(三)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准确;
(四)结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包括查验收费资质证书);
(五)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六)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合理;
(七)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学院后勤处(基建办)应及时整理归集工程资料,以便于审计机构审计。整理的工程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书;
(二)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三)项目竣工验收全套资料;
(四)工程结算全套资料(包括:1、项目招标书、中标单位投标书、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的招标资料;2、工程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隐蔽资料、签证资料;3、承包合同、协议及有关的会议纪要;4、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招投标资料、合同、清单、材料价格的签证资料;5、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6、全套工程地勘资料);
(五)工程监理资料;
(六)自基建工程开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七)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工程结算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学院后勤处(基建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由于施工单位工作不认真而产生的漏算、少算项目一律不予补充。
第十七条 学院后勤处(基建办)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计财处(国资办)应在基建工程招标书中注明:参加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安顺学院基建工程及修善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审计部门在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注明: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必须遵守《安顺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出据的审计通知、报告、意见、决定等的征求意见稿,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学院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及技术技能,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后勤处(基建办),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立项、签订合同、建设、结算过程中,应主动向审计处进行咨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经济纠纷。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于坚持原则、为基建工程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学院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审计的基建维修工程结算项目擅自给与报销的校内有关财会人员,应按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基建工程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核、审计人员及相关工作岗位业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应由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学院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财务结算报销手续的;
(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接受高档消费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