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1-18 点击数:

安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安学院发〔20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及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规范学院管理,促进学院各部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院审计部门在分管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分管院领导或主管领导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审计厅和教育厅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审计处,全面负责学院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审计处配备政治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年龄结构与内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的相关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 对在审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审计范围、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含各系、部的二级经费收支情况)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学院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其财务决算,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基建、修缮(含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的概算与预结算;

(四)学院设备器材的购置、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七)学院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八)办学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情况;

(九)校办产业及后勤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十)上级主管部门与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院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

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院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及部门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六)监督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八)在审计处对校内基建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中,按照黔教发[2003]24号文件规定,学院按项目核减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审计处返还审计费,用于补充审计业务支出、审计人员学习、改善办公条件及审计人员奖励费用开支等。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六条 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人员负责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建议,对审计中不明事项,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查询。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达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交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的院领导提出,院领导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归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相关机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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