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9-07 点击数:

安顺学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的政治责任,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学校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各二级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市委、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不认真学习研究,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对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先斩后奏,口是心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各自为政的。

(二)在预防和处置本部门单位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及其他群体性事件中不作为、不敢担当、领导不力,处置不当,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武装,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意识形态工作管理不力,对错误言行不抵制、不斗争;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管辖范围内封建迷信突出,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问题和矛盾突出,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书记履职不力,党员发展和管理不规范,党员的意识不强,服务能力弱,群众反映大,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问题多发频发,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屡禁不止,作风漂浮、弄虚作假、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严重的。

(四)不注重管党治党制度建设,不重视提高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对制度执行情况落实不到位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顾此失彼、双责失衡的。

(二)对学校巡察组反馈和移交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传播政治谣言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发放津补贴、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 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责任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其作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予以改组。

第十五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学校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学校党委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可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指定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决定应由学校党委作出。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作出检查问责决定的,被问责党组织应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时限、具体措施、责任人等。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作出通报问责决定的,要在本级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由学校党委确定相应的整改时限。

对被改组的党组织,学校党委要指导和协助其建立新的党组织。

第十九条 对党员干部问责决定应由学校党委作出。其中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问责调查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对党的领导干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建议。其中,向下级党组织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下级党组织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五章 问责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问责档案管理制度。调查记录、书面检查、问责决定书面材料等由作出问责决定的学校党组织、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建档留存。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不定期对问责典型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曝光,强化问责警示教育作用。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建立报告制度。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将问责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向学校党委及纪委报告一次问责情况;学校纪委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一次问责情况。重大问题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委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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