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审计处审计责任追究制

作者: 时间:2016-12-15 点击数:

 

审计责任追究制,是指审计处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出现重要事项缺项漏审;对审计出问题定性出现重大失误;处理、处罚不当,出现严重错误;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不当,越权行使执法职权,造成一定后果;擅自隐瞒、截留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造成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严重失真的行为。

一、审计处审计人员是指与审计执法行为相关的所有人员。包括审计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

二、审计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在一定范围内诫勉谈话,进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纪委依照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

(七)涉嫌犯罪的,由学校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环节出现的问题: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即审计目标不恰当、审计范围、重点内容确定出现偏差,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应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的,编制、复核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计实施现场环节出现的问题:

1.现场审计人员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含经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出现重要事项缺项漏审而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偏离审计目标而导致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

2.现场审计人员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

3.现场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不完整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4.现场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含性质、范围、数量错误)向审计组长(或主审)反映的;

5.审计组长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6.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情况时,对现场审计人员上报的重大违纪问题不汇总,擅自隐瞒不报、避重就轻、就小弃大反映的;

(三)审计组报告起草环节出现的问题:

1.审计报告起草人员对重大问题和重要数据、事实擅自隐瞒不报、避重就轻、就小放大反映的;

2.审计报告起草人员对问题的定性出现重大失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造成处理处罚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或上报到学校给领导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业务科室负责人修改审计报告时擅自取消或授意审计人员审计查出重大违纪问题的;

4.审计处负责人修改审计报告时擅自取消或授意审计人员审计查出重大违纪问题的;

5.实行审理制度后,复核、审批人员擅自取消审计查出重大违纪问题的;

(四)对外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环节:

在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之后,有关人员未执行业务会议决定,出现以下问题:

1.审理人员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时,不执行业务会议决定,擅自遗漏重大违纪问题、改变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数额、方式的;

2.各审核环节,在审核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出现改变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事项的。

(五)文书送达环节出现问题:审计组组长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审计程序完成后出现的问题:

1.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处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处组织听证,给审计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2.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或上级裁决的案件,经复议或裁决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审计处败诉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3.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审计组组长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没有及时实施后续审计,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

四、上述重要事项是指审计实施方案中列明的重点审计内容,对审计目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重大违纪问题是指现场审计人员查出的个人违法违纪金额在2000元以上,单位违纪“小金库”金额在1万元以上,民生资金违纪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他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上,账务处理错误占财务会计报表10%以上以及宏观决策问题足以影响审计评价结论的问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追究审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滥用职权索贿或受贿,故意造成执法违法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或者次数少但后果极其严重的;

(三)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

(四)循私舞弊,包庇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的;

(五)将罚没款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后据为已有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审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承认并及时纠正执法过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三)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很准确,且无重大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自己的虚假陈述(主指文字证据)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做的错误的《审计决定》审计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文字依据的;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不应追究的责任。

八、审计处各级审计人员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审计工作中发生审计执法过错,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审理复核人员、处长、副处长分层次划分“过错责任”,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由于审计组成员的过错,导致出现错误的,由其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

(二)由于审计组长的过错,导致出现错误的,由其负主要责任,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相关责任;

(三)由于业务科室负责人的过错,导致出现错误的,由其负主要责任,分管的处领导负相关责任;

(四)由于分管的处领导的过错,导致处业务会议审核(或复核)、审定出现错误的,由其负主要责任,处长负相关责任;

(五)由于审理复核人员未按规定审理(未送达的除外),导致审计决定错误的,由其负主要责任,审理复核负责人负相关责任;

(六)由于审理复核负责人过错的,审理复核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审计组组长、主审负相关责任;

(七)审计处业务会议审定错误的,由审计处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承担,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发表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人除外。

九、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及监督考核。

对审计人员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由处务会会负责,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做出处理,并作为年度全方位目标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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