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宴请,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
(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的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交由审计处送纪委处理。
(四)不准借出差(学习培训)机会公费旅游。
(五)不准借出差(学习培训)机会超规定住豪华宾馆。
(六)不准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服务对象财物,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不准向服务对象提出安排自己亲属的要求,特殊情况应向组织上报告。
(八)不准接受服务对象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红包。不得享受被服务对象的福利品或象征性交钱的物品;不得收取服务对象的审计费、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和中介咨询费等。
(九)不准隐瞒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十)不准索贿受贿,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为个人谋私利,不得以个人名义与服务对象消化审计问题损害集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