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1-06 点击数:


审计服务承诺制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围绕学校党委行政中心工作任务做好审计监督服务工作,落实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工作方针,强化审计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一切为师生服务、一切为学校发展理念,履行审计职能职责,促进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健康发展,维护学校经济运行安全。

二是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依据审计权限和职责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对象,严格按照《审计法》《内部审计规定》和《审计准则》等规定实施审计,做到程序合法、实施规范、定性准确,客观公正出审计报告,推进“一审、二帮、三促进”落实。

三是审务公开,诚信透明。公开审计职责、程序、纪律、计划和审计组成员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以审计简报、审计要情等形式公布审计结果,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审计对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四是落实责任,提高效率。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强化审计工作“一次性”告知制度,不推诿,不扯皮;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切实做到“不让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师生在我这受冷落”要求,促进工作作风和审计质量全面提升。

五是文明审计,热情服务。恪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落实文明审计要求,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耐心解疑,自觉维护审计人员良好形象。

六是限时办结,讲求效率。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要求,依据《审计法》《内部审计规定》和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除法定程序和法定审计要求外,只要符合财经法规的,必须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切实落实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要求所有审计事项必须限时办结制,对资料齐备的审计项目,按照审计规定时限认真进行处理,快办、办好,不拖延;对缺少资料、手续不全和不具备审计条件的事项,须讲明如何补办,且承办人须详细告知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材料。。

七是审计回访,促督整改。开展审计回访工作,主动到被审计部门(单位)了解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和执行纪律情况征询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被审计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建议(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强化审计指出的整改落实,促进各项经济活动运行规范。

八是严格纪律,廉洁从审。认真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八不准”规定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自觉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规范审计人员言行,落实“防风险、守底线”要求,虚心接受纪委和全校师的监督,自觉维护审计部门良好形象。

九是强化承诺,促进发展。不让来办事师生在审计处受冷落;不让工作事项在审计处受延误;不让工作差错审在计处出差;不让歪门邪气在审计处发生;不让工作秘密在审计处泄露;不让错误言论在审计处出现;不让违纪违法行为在审计处发生;不让损害老师形象在审计处发生;不让学校利益在审计处受到损害;不让学校发展在审计处受到阻碍。

审计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审风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审计人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打造廉洁、公正、务实、高效审计形象,结合本处工作实际,物,制定审计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到审计部门办事、咨问及电话咨询所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审计处的全体审计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1.服务对象到审计处联系办理事宜及咨询问题,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2.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积极联系转交办理。属于本部门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为对方联系并引见衔接。衔接中如果与有关人员联系不上时,首问负责人应当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表格由审计处统一印制),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的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处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3.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如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4.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服务态度要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审计部门工作人员良好的品德修养和精神风貌

一是接听电话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二是接待来访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询问,清楚解答”。

三是属于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

四是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五是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首问负责人最迟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本人。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审计处全体审计人员熟悉审计工作业务,既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又了解本处其他各处室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审计水平,提升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

第五条 将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纳入审计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首问负责人和有关承办人员,应给予表扬鼓励。首问负责人和有关承办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视情给予谈话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

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或在规定时限内应解决而未解决问题的;

3.对服务对象提出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或应当告知服务对象有关事项而没有明确告知的;

4.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甚至恶劣或使用文明忌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审计处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851-33413712

投诉邮箱为:QQ2602808066

投诉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首问责任六句口诀:

接待师生,热情周到;

问明情况,详细记录;

本职范围,当场解决;

复杂问题,及时报告;

第一受理,责任不推;

有事而来,满意而归。

审计限时办结制

审计限时办结制是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规定》和审计准则及职能职责等规定,给予服务对象办结工作的事项。限时办结制必须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一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审计服务对象到审计处办理事项,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及时给予办结。若资料和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有关材料,让其补齐手续后尽快给予办理。

第二条 办理以下审计审批事项,应做到随到承随办。

(一)物资设备自行采购审核备案;

(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审核备案;

(三)科研项目物资设备(含成果出版)采购审核备案;

(四)工程(维修)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备案;

(五)各类合同审查备案;

(六)辞(离)职人员审核备案等。

第三条 承办以下审计事项,依据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实施,做到时间服从质量。

(一)所有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间为10个工作日;审计整改完成时间为60个工作日;审计决定整改完成时间为90个工作日。

(二)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应根据项目跨度年限长短、问题延伸范围等情况决定。按照审计工作规律,确定以下审计项目完成时限。

1、学校年度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一般为90个工作日;

2、学校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一般为60个工作日;

3、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为60个工作日;

4、学校年度党(团)费、工会经费专项审计一般为50个工作日;

5、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一般为40个工作日;

6、学校维修项目预(结)算审计(审核)完成时限:

一是预(结)算1万元~10万元工程项目资料齐全,一般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

二是预(结)算10万元~50万元工程项目资料齐全,一般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

三是预(结)算50万元~100万元工程项目资料齐全,一般1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

四是预(结)算100万元~300万元内工程项目资料齐全,一般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

五是预(结)算3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资料齐全,一般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通常在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

六是新建工程项目审计,一般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时行审计。预(结)算造价100万元~500万元内工程项目资料齐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500万元~1000万元工程项目资料齐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1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资料齐全,9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四条 审计对举报件处理时限。一般问题3个工作日内立案,30个工作日结案;重大问题7个工作日内立案,60个工作日结案;特殊案件不超过90个工作日结案。

第五条 审计对信访件处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决定,一般信访件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办结。

以上办理和承诺时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按审计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审计,加强审计执法监督,依法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内部审计规定》及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处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本处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审计调查事项中依法履行的审计执法职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审计处审计工作人员违反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审计执法职务,实施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并于追究。违法履行审计执法职务、实施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依法不应作为而作为。

第四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复核人员及负责人、处长依法履行审计执法职务划分。

第六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按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程序中履行的职务及与审计执法过错的关联关系,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执法职务的审计工作人员违反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核责任,是指对审计执法事项负有审核责任的审计工作人员因审核不严或审核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处长因对审计执法事项监督、管理、审核不严或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复核人员及负责人、处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内部审计规定》及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分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程序、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听证权、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送达审计法律文书等,造成审计执法程序错误,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

2.审计实施方案制定不当或未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漏项漏审、应查明的问题未查明,造成审计结果不实的,审计组组长及直接负责该审计内容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3.采用的审计方法不当等,造成审计认定的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局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4.审计组成员提供的审计事实错误,审计数据错误,各级审计过程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导致审计组组长审核工作底稿、草拟审计报告,部门复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处领导签发文书出现错误的,审计组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5.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造成审计评价、审计处理、处罚错误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6.审计组所在科室未完整提供审计情况或提供的情况不实,导致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错误的,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7.经听证程序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听证主持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8.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以及因审计人员主观原因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造成审计执法不力的,直接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9.擅自减轻、免予审计处理、处罚,造成重大审计风险的,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10.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大案要案应当移交而不予移交,致使违法单位及相关负责人逃避惩罚,造成重大审计风险的,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批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11.经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部门审计执法检查发现的审计执法错案,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12.经审计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裁定败诉的,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13.向学校党委、行政、纪委或上级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及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失实或数据错误,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撰稿人、分管处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14.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丢失电子数据,以及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负责人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之际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15.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审计执法过责任追究包括下列处理方式:

1.责令改正错误;

2.告诫、批评教育;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
通报批评;
5.
暂停审计组组长职务或者取消担任审计组长资格;
6.
取消当年评先选优秀资格;
7.
扣减当年目标奖10%-100%
8.
停职培训、转岗或待岗。

第九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按照情节、损害后果分为一般过错责任、严重过错责任。

1. 违法情节轻微、给学校、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属一般过错责任。

2. 违法情节严重、给学校、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严重过错责任。

第十条 对于一般过错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审核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分别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八条13项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过错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审核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分别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八条48项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由上级党委行政或同级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和追究。

第十三条 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者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者的行为重大违纪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1.明知故犯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审计过错责任的;

2.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不听取劝阻造成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

3.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4.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1.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3.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审计执法人员不承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1.因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陈述,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

2.审计人员对审计部门所作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见并有文字记录的;

3.因不可抗力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4.其它按法律法规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事件的评估,并提出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呈报学校成立联合调查组。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门人事部门及审计相关科室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及意见。

2.召开专题会议,审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内容,并提出审理意见,呈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存入案卷。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对责任人提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复审,并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学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的,应当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有关审计执法过错责

任及追究,适用本制度。

审计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到审计处有关各科室咨询和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应坚持师生至上、热情服务、为师生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审计处经办人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一次性告知可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办事指南等形式,将相关内容一次告诉服务对象。

第四条 服务对象到审计处相关科室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和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要求补充完备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予办理的依据。

第五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向处领导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六条 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审计处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部门及联系电话。

第七条 对电话或来信来访咨询有关审计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事项的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等有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不以理睬。

第八条 审计处各科室作为一次性告知服务的初始起点和重点,实行科长负责制,统一管理协调一次性告之制的落实,解答服务对象的疑难问题。

第九条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报告学校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1. 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 对服务对象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 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和投诉的;

4. 各科室要根据职能职责要求,提出各项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报处领导审定后公布;

5.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6.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十条 审计处设立一次性告知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851-33413712

投诉邮箱QQ2602808066

投诉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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