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1-02 点击数:

 安学院发〔2017〕6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堵塞采购过程中的漏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且在一定金额之上(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材料、教学科研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资料、后勤生活物资、各种用品用具及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的采购;各类基建、维修、网络等工程和后勤(园林绿化、卫生保洁、安全保卫、设施维护)等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校属各单位的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的评价。

第五条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提倡勤俭节约,注重物资设备质量,切实做到“货比三家”,选购性价比优越的产品。

第七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物资设备一次性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无论用以下何种方式采购,审计部门都必须参与监督。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议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第九条物资设备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部门提供物资设备采购备案表和询价采购报告及项目市场询价表送审计处审查备案。

第十条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物资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审计:

1.采购项目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2.采购项目是否纳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是否为本单位急需购买的物资及资金落实情况;

3.对重大项目审计部门应直接参与市场调查。

(二)物资采购资料审计:

1.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

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

3.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

4.标底的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是否准确

(三)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招标过程审计:

1.开标程序的规范性;

2.评标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定标程序、方法的合理、合法性。

(四)物资采购验收工作审计:

1.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包括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家;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对应验收对象的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产品质量等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审计处在完成验收工作后,在验收单上签署审计意见。

(五)物资采购管理和效益审计:

1.所采购物资的使用效益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部门督促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建立履行合同的检查制度,共同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物资采购项目,经审计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将按有关程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给国家或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将按有关程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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