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1-02 点击数:

 安学院发〔2017〕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央办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2016〕30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情况,制定本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纵向科研经费)和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在全方位监督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抽查的方法,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科研项目进行审计,也可选择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业务环节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科研经费审计业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科研经费所属科研项目管理情况、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情况、科研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科研经费决算及结余管理情况和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情况。

第七条 科研经费所属科研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情况;

(二)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和执行、验收等业务环节是否规范。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二)涉及外拨经费的预算,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真实、合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三)预算调整范围、程序是否规范;

(四)预算执行是否有效,有无超预算、无预算的问题;

(五)预算管理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科研经费收支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科研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的现象;

(三)外协、外包业务合同的订立、审批是否规范,合同执行是否有效;

(四)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是否合规;

(五)购买材料、设备、工程或服务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

(七)间接费用计提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规;

(八)收支管理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科研经费决算及结余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全面、准确;

(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三)项目结题后,是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

(四)结余经费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五)决算及结余管理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情况;

(三)科研项目结题及成果运用情况。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和学校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可以会同财务、科研等相关部门,确定科研项目抽查审计范围,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确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是指要选择对学校的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

(二)时效性原则。是指要根据科研项目的进度来确定审计范围,避免介入时间过早或过迟。

(三)成本效益原则。是指要考虑被审计对象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审计资源的配备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实施科研经费审计时,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包括审计立项、审计通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程序,具体实施步骤按照《安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在涉密项目的审计中,审计人员仅收集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资料信息,不收集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门有权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九条 对于审计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应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学校纪委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表、结项审批书、科研项目经费审签表。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成果结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表中签章。

3.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表进行审核并签章。

4.审计部门对收到的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送审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更正。

5.审计部门在收到送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经费审签表中签署审核结果。

6.审计部门在审签中对发现的问题,提请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不予纠正的,审计部门拒绝签章,将情况通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程序。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按审计计划实行。已经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专项审计的,或者已经接受科研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1.每年3月份,科研管理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经与审计部门商量拟定审计项目清单,报学校批准后,出具审计委托书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委托书制订下年度审计计划。临时需要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学校分管科研和审计的校领导批准。

2.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并抄送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

3.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4.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5.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6.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向学校纪委(监察)、科研管理单位、财务部门等相关单位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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