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1-18 点击数:

安顺学院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安学院发〔2013〕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程序,加强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经学校立项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各类软件服务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经学校立项的采购项目,严格执行学校立项批准的预算。

第四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国资处牵头,负责学校的采购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2007年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的规定,本办法实施的采购有下列六种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的招标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书面、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招标信息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或进行价格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仅适用于专业性强,供货渠道单一的货物的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方案

第六条 采购分类及招标方式

一、单次采购项目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市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其中,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10万~50万元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情况从六种招标方式中选择一种。

二、单次采购项目金额在5千元~10万元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市政府采购办办理自行采购手续,经批准后由学校自行组织集中采购,并根据采购项目情况从六种招标方式中选择一种。

三、单次采购项目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后,自行到审计处备案,并由项目部门组成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第七条 采购项目方案

采购项目方案原则上由项目部门完成。采购项目招标前,项目部门需完成下列事项。

一、填写《安顺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并完善有关手续。

二、完成采购项目方案。单台件5万元及以上、单项项目总金额50万元及以上、进口产品,须请专家对采购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经项目部门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形成最终采购项目方案,并由项目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采购项目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所选品名、档次、规格、性能、价格、数量及技术指标,每个采购项目可提供三个同等配置的参考品牌;

2、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要求;

3、采购仪器设备需要的配套附件、零配件、软件等情况;

三、完成采购项目方案情况报告。单台件5万元及以上、单项项目总金额50万元及以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方案情况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部门讨论、聘请专家论证、项目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情况;

2、同等参数、配置询价三家的情况;

3、学校立项金额、采购项目方案金额及附加投入所需经费;

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部门完成上述三项工作后,相关资料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采购项目单台件金额5万元及以上,单项项目总金额50万元及以上,进口产品等特殊项目,其采购项目方案需提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才能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 采购项目招标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项目招标

一、由国资处向市政府采购办提报采购项目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

二、项目部门完成第七条有关事项;

三、招标文件初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商拟定,经项目部门及有关人员修改完善,审计处审核,形成正式招标文件;

四、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室)、项目部门及有关人员全程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履行部门职责,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完成招标工作。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专家论证,执行黔财采[2006]37号文件规定。

第十条 学校自行组织集中采购项目招标

一、项目部门填写《安顺学院零星采购项目申报表》,并完善相关手续。项目立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部门完成第七条有关事项;

二、国资处报市政府采购办办理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手续;

三、项目金额在5千元~10万元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由国资处牵头,审计处(监察室)、项目部门及有关人员确定采购方式并全程参与实施完成采购工作。

第四章 采购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提交合同初稿,项目部门、审计处、国资处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现场记录等修改完善;采购项目单台件金额5万元及以上,单项项目金额50万元及以上,进口产品等特殊项目的采购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修改完善,形成正式采购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合同由学校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分管副院长代理签字。

第五章 采购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使用部门填写《安顺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并交国资处。由国资处牵头,审计处(监察室)、项目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时进行采购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国资处、项目部门及时归档项目资料,并完成相关的账物卡信息。

第六章 特殊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并按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教师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

一、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图书等,按照财教〔2011〕434号、教财〔2011〕12号文件关于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费必须是在项目管理规定使用的预算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国资处对于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单列科目进行管理。

二、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由购置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标明品名、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参考金额、用途等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采购项目金额5千元以下,由购置人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后,自行到审计处备案采购;采购项目金额5千元及以上,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有关要求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公务车采购项目。公务车采购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文件和贵州省的相关规定。项目部门须明确公务车编制,并经市委、市政府行文批准同意购置。

第七章 采购项目经费支付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各项资料手续完备,经审计处审计,按学校财务部门的有关程序支付采购项目经费。

使用二级经费及部门经费零星采购的物品,由各部门自行办理报账手续。

第八章 采购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采购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及校务公开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采购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采购工作纪律,如有违反纪律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若原有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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